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补充规定

关于印发《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补充规定》的通知 浙交[1997]469号

厅航运管理局,省交通设计院,各市(地)交通局(委):

    根据交通部交基发[1997]246号文发布的《疏浚工程概、预算编制规定》、《疏浚工程预算定额》和《疏浚工程船舶艘班定额》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制定了《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、预算编制补充规定》。现予印发,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,原浙交[1992]127号文印发的《疏浚工程概预算补充规定》同时废止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,请与我厅工程定额站联系。

    附件:
    1. 交通部交基发[1997]246号文(略)

    2. 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、预算补充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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