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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司机状告京石高速经营者违法收费获立案

字体:  小  中  大  | 打印 发布: 2007-7-23 19:36  作者: 网友搜集  来源:  查看: 795次 评论: 0条 好评: 0分

 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(记者 李京华)赵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,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。

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已立案受理。

  赵先生诉称:其于2007年7月9日到京西办事,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,在杜家坎出口出站,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,同时得到发票一张,上面印有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”字样。

  后来赵先生通过媒体了解到,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,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,并且有数亿元盈余。而《收费公路管理条理》第三十七条规定“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,必须终止收费。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、还清有偿集资款的,必须终止收费。”

  赵先生认为,根据以上规定,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。所以,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自己高速通行费5元。

  赵先生还了解到,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”这个法人单位已经在2007年4月变更为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”,“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”已经不存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“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,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”,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,那么这张发票就是废票,没有任何意义,同时对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也是一种欺骗行为。

  赵先生认为,根据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“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:不开具收费票据,开具未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、税务部门统一印(监)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。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,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”。

  根据以上规定,赵先生认为,被告给他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,当然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,所以被告也不应该收取自己的5元通行费。

  目前,此案正在审理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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